淮安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章程
(2006年9月23日淮安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最后修訂:2016年01月29日会員代表大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 成立淮安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淮安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在淮安市注册的台资企业及在淮安市生活工作的台籍人员依法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
第二条 协会的一切活动,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
第三条 协会以服务会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淮台两地经济交流与合作为宗旨。
第四条 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淮安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登记管理机关为淮安市民政局。
第二章 业务
第五条 协会主要业务是:
1、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维护会员的合法经营活动;
2、协助会员与政府部门沟通联系,反映会员的困难、建议和诉求,协助会员排忧
解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3、举办各类业务知识培训班、座谈会和政策咨询讲座,邀请政府相关业务部门为
会员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和企业经营管理等诸方面咨询服务;
4、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联谊和交流活动,丰富会员的业余生活,促进会员之间企
业间的联系与合作;
5、组织会员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活动,引导会员遵章守法,维护社会公德,
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6、为在淮台资企业和前来投资考察的台商提供咨询服务;
7、促进淮安与台湾之间的经济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协会会员会分为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
1、企业会员是在淮安市辖区内注册的台资企业以企业名义加入的会员,企业会员
登记一名代表;
2、个人会员是在淮安市辖区内注册的台资企业中从业的台胞及在淮安市生活工作
的台籍人员以个人名义加入的会员。
第七条 协会实行入会自愿与退会自由的原则。凡符合本章程规定条件的企业和个人,提交
入会申请并经协会理事会审核同意,便可成为协会会员;協會會員不遵守本章程
者,协会理事會可停止其會員資格;協會會員可以書面通知秘書處申請退出協會,
并由常務理事会通知全体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对协会工作的提出意见、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3、参加协会各项活动,享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4、请求协会协助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5、请求协会协助解决困难和问题;
6、入会和退会自由。
第九条会员的义务
1、按期缴纳会费;
2、提供协会所需资料;
3、支持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4、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第四章 机构
第十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半数以
上会员出席方为有效。由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的决议为有效决议。会
员大会的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2、协商选举理事会;
3、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4、审议经费的使用;
5、决定协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协会的领导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
会闭会期间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首届任期一
年,以后每届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的职责是:
1、贯彻执行会员大会制定的方针和工作任务;
2、协商选举、罷免或增補 会长、執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會長,聘请名誉会
长、顾问;
3、协商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4、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5、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
6、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
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协会设会长一人,根据需要可設執行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由
理事会选举产生。首届任期一年,以后每届任期两年,会长可连选连任两届,执
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可连选连任;根据工作需要可决定聘请淮安市人民
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相关负责人担任协会副会长、秘书长等职。
第十四条 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产生,常务理事會
成員為會長、執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第十五条 会长、執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一个中国的原则,拥护国家统一,愿意为促进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积极努
力;
2、本人投资有一定规模,具有一定经济实力;
3、个人素质较好,在当地台商中有一定威望;热心协会工作,遵守协会规章,有
较强工作能力;
4、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5、未在其它社会团体担任法定代表人;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并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加有关重要活动;
4、主持管理及处理日常会务工作
5、处理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七条 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為常務理事會成員
2、协助会长工作,完成会长交办的有关任务;
3、根据理事会安排,分管本会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工作;
4、协助管理落实及提交理事会决议事項;
5、可受会長委托主持管理及处理日常会务工作。
第十八条 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职权:
1、為常務理事會成員
2、协助会长、执行会长工作,完成交办的有关任务;
3、根据理事会安排,分管本会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工作;
4、协助落实理事会决议事項;
第十九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
干事若干人,秘书处组成人员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决定聘请淮安市相关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为协会名誉会长
和顾问。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一条 协会经费主要来源于:会费和捐赠;经费的使用原则是“取之于会员,用之于
会员”。协会经费使用受理事会和会员大会监督,秘书处应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经费收支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开支范围:
1、协会开展会务活动支出;
2、协会秘书处聘用专职人员的工资;
3、协会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设施及用品支出;
4、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开支的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改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协
会的一切活动将依本章程进行。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